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于每年5月、11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在职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才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暂不面向社会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6、《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一份(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
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8、近期小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三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